销售对客户虚假拜访,单位解除合法吗?

 本 期 案 例


基本案情


张三系甲公司销售,双方口头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


甲公司销售日常行为规范载明“违规操作、虚假拜访经总部查实:第一次罚款500,第二次开除”,而该规范对虚假拜访的认定包括:

  • 两家拜访时间间隔不足5分钟;

  • 未营业,填写拜访记录;

  • 未真实到店(翻拍门头照,未拍门头照),填写拜访记录;

  • 拜访记录未满2张照片(一张为门头照片带门口,一张为和老板合照或到店照片),拜访记录少于10个汉字;

  • 老板说对销售记忆不清,没有见到销售。


上述行为规范曾于2022年3月1日转发到甲公司“早会数据群”微信群中,张三在2022年1月28日即已在该微信群中。


张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恢复甲公司与张三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每月5145元。


法院观点


一审判决:

关于经济补偿金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因本案甲公司提供了其企业日常行为规范,并将该规范发布至微信群中,张三亦是微信群里的成员,视为其已知晓公司的规范。


又因该规范中载明拜访记录需要两张照片和相应的拜访记录,根据甲公司提供的截图,可以证明张三的拜访记录未达到单位的要求,其违反了单位制定的规范,故甲公司将张三辞退较为合理,无需向张三支付补偿金。


关于张三出的恢复劳动关系及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一节,因张三仲裁期间的请求为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且甲公司已于2022年4月9日单方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关系。故该院对张三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张三上诉:

上诉请求:改判甲公司辞退张三的行为属于违法辞退,恢复甲公司与张三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张三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5145元/月。


事实与理由:审判决张三违反单位制定的规范认定错误。甲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并未经过公示及民主程序制定。张三拜访照片未达到两张系因客观原因造成且偶然发生,拜访记录重复为普遍存在情况,且都未达到可辞退标准,不应适用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合理辞退。



二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美菜销售日常行为规范载明“违规操作、虚假拜访经总部查实:第一次罚款500,第二次开除”,而该规范对虚假拜访的认定包括:

  • 两家拜访时间间隔不足5分钟;

  • 未营业,填写拜访记录;

  • 未真实到店(翻拍门头照,未拍门头照),填写拜访记录;

  • 拜访记录未满2张照片(一张为门头照片带门口,一张为和老板合照或到店照片),拜访记录少于10个汉字;

  • 老板说对销售记忆不清,没有见到销售。


上述行为规范曾于2022年3月1日转发到甲公司“早会数据群”微信群中,根据甲公司一审提供的微信截图,张三在2022年1月28日即已在该微信群中,应当对该行为规范及虚假拜访的后果是明知的。


根据甲公司一审提供的另一组手机截图可以看出,2022年3月至4月间,张三向该公司填报的数次拜访记录均未附任何照片,且均记录为“日常拜访暂时没有采购需要”。而张三记录为“暂时没有采购需要”的客户中,却有多家在张三拜访当日下单采购,即其拜访记录与客户实际需求并不一致。


综合上述情况,有理由认为张三存在虚假拜访行为。张三作为销售人员对客户虚假拜访,有悖敬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违反甲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故甲公司辞退张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审认定甲公司将张三辞退合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张三主张恢复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及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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